一、公司法立法宗旨
1、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2、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3、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法适用范围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公司的法律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补充介绍股东与公司的权力区别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批准机关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现国内的实际操作中的方式为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现A股市场中没有)
3、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行政许可)
4、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3、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5、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补充介绍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
股东数量
注册资本
设立批准
信息披露的要求
转让要求
资合及人合性
第二节 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经理
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
1、受信托义务:
(1)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竞业禁止义务
(1)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二节 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场所及方式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二、暂停和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2、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1、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四章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并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章 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