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概述
第五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账务处理程序
会计凭证的保管
1、定期装订,防止散失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丢失:
①取得证明(原出具单位盖有公章,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内容);
②经批准(由经办单位会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批准);代作原始凭证。
另: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当事人写明情况,经批,代。
2、凭证封面载明
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张数、起止号数、时间;会计主管、装订人员签章
3、装订后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
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有需要:
①原件(不得外借);
②经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③可以复制(登记,提供人员、收取人员签名或盖章)。
4、暂时保管
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年度终了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不得兼管;因工作原因确需推迟移交的,不得超过三年。
5、必要时附件另订
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
6、严格保管期限
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