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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支票

2018-4-10 来源: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2日进行,现距离考试还有一个月时间,现为提升阶段, 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支票”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内容,以帮助大家查漏补缺及掌握考点。

支票

1、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2、支票的出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3、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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