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东的出资形式

2022-6-20 来源:互联网

还在担心如何复习?没有复习方向?乐考网帮助大家巩固知识,乐考网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东的出资形式",希望对各位考生有用。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东的出资形式

1.股东的出资形式(2017年综合题)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事后贬值的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7年综合题、2020年简答题)

4.登记(2017年简答题、2018年简答题)

(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乐考网中级会计考试高效辅导,支持手机/电脑/平板看课,随时随地,想学就学!还有优质的教学及答疑服务!赶快来关注乐考网吧!

 猜你喜欢

访问电脑版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