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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四节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2018-4-10 来源: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2日进行,现距离考试还有一个月时间,现为提升阶段, 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四节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银行卡,以帮助大家查漏补缺及掌握。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 (储值卡除外) 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1)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2)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3)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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