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纠纷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3人以上单数)
(2)回避制度(自行回避和请求回避)
①适用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②适用的情形:
(a)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c)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3)公开审判——例外:
→应当不公开: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
例外:一审终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①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例外:“被告就原告”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
①适用范围: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③限制: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5)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