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
乐市财法会〔2019〕13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四川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采集对象
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具体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信息采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一)在职会计人员按照工作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具体到县级)进行采集。市级各部门的会计人员在市中区进行采集,以便单位后续集中申办继续教育登记等业务。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具体到县级)进行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具体到县级)进行采集。
三、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为2019年5月13日至6月25日。
四、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四川会计服务”(网址:http://czt.sc.gov.cn/kj/),点击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模块,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上传资料,由所选择采集的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会计人员无需到现场办理。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加强对相关系统操作手册的学习,确保本辖区会计人员能及时准确完成信息采集。同时,要严把审核关,对于虚报、谎报信息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不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个人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