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2年第四季度,甲公司发生的与所得税核算相关的事项及其处理结果如下:
(1)甲公司2012年12月接到物价管理部门的处罚通知,因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要求支付罚款100万元。甲公司计入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同时确认了其他应付款100万元,至2012年末该罚款尚未支付。甲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100×25%)。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甲公司将业务宣传活动外包给其他单位,当年发生业务宣传费4 800万元,至年末已全额支付。甲公司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 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甲公司针对超过部分进行了纳税调整,未做其他处理。
(3)甲公司年末计提产品保修费用4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预计负债余额为4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抵扣。甲公司对此预计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40×25%)。
(4)甲公司2012年10月8日从证券市场购入股票3 000万元,占发行股票方有表决权资本的2%,准备长期持有,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2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3 200万元,甲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200×25%),同时计入了当期损益。
(5)甲公司于2010年12月购入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值6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与会计的规定相同。由于技术进步,该设备出现了减值的迹象,经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420万元,甲公司在2012年末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0万元(此前未计提减值)。甲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15万元(60×25%)。
(6)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开始一项新产品研发工作,第四季度发生研发支出3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的支出为100万元,该研究工作年末尚未完成,甲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50×25%)。按照税法规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中费用化部分可以按1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部分在摊销时可以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他资料:根据甲公司目前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判断甲公司上述事项是否形成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