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
(2)购入电力28万元并取得专用发票,其中6万元用于集体福利方面,其余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
(3)销售化妆品实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1 000万元,销售时用自己的车队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运费25.74万元;
(4)提供非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共开具普通发票56张,金额合计为35.1万元;
(5)销售成本共计4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85万元;销售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8万元;
(6)支付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共计5万元,支付购货合同违约金3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增值税
销项税=1 000×17%+25.74÷(1+17%)×17%+35.1÷(1+17%)×17%=178.84(万元)
进项税=500×17%+(28-6)×17%=88.74(万元)
应纳增值税=178.84-88.74=90.1(万元)
[提示]外购的电力用于集体福利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
(2)应税收入=1 000+25.74÷(1+17%)+35.1÷(1+17%)=1 052(万元)
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400(成本)+385+15(销售费用)+10(管理费用)+8(财务费用)+3(合同违约金)=821(万元)
[提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得扣除。支付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5万元不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 052-821=231(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1×25%=57.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