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文件中,对于会计人员职称评价问题,财政部明确表示“评价标准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详细规定如下:
1.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2.充分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熟练运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不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的单位标准。
4.向优秀会计人员倾斜。
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会计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会计师职称。纳入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经考核合格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的,可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