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虽然后果很严重,但是并不是不能挽救!小编下面分享几种发票丢失的处理技巧,非常实用,快来收藏吧!
01、丢失发票是否需要登报?
增值税
专用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因此,无论丢失专票还是普票,还是应当及时刊登声明哦!
02、丢失专票如何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03、《证明单》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开具《证明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可以由销售方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证明单》
丢失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参考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处理方式,由销售方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自行申请办理。
丢失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须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开具。
丢失发票再也不用怕了,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妥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