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此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监管行为适用本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其法定监管目标为:
(1)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