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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定金

2021-7-20 来源:互联网

乐考网小编陪伴大家一起学习,小编每天都会分享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今天为大家带来了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定金,内容如下:

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定金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种类

1.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2.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注意:五种担保形式的特性(《担保法》和《物权法》)

乐考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了“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定金”,本文主要提供知识点供大家备考学习,后续小编会更新更多精华考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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