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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2022-6-23 来源:互联网

乐考网整理了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相关专业考生可以参考本文复习,具体内容如下:

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年会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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