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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关于注册取得大陆基金从业资格后的资质管理

2018-6-7 来源:233网校

关于注册取得大陆基金从业资格后的资质管理

台湾同胞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可以在大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台湾同胞在大陆担任基金经理的,依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及《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7号)等规定进行资格注册及任职管理。

台湾同胞在大陆担任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6号)及《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0号)等规定进行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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