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当期销项税额,不清楚的考生赶快拿去吧,提前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解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1)商业企业的“零售价”肯定含税;(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均视为含税收入。
2.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销售货物时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2)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包装物押金
(1)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3)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解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按照前3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