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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票据行为

2018-4-10 来源: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2日进行,现距离考试还有一个月时间,现为提升阶段, 希望考生掌握考点特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三节票据行为”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内容,以帮助大家查漏补缺及掌握考点。

票据行为

(一)出票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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