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免考条件:
符合《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银行业中级资格证书。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
(二)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累计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
注:《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特指2013年之前(含)考试合格并取得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2014年之后颁发的初级《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在免考范畴之内。
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免考条件:
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资格证书。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三)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
申请免考条件考生注意事项
广大考生,经对报名情况的分析,我会发现很多考生未能准确理解免考条件1、2项有关规定,随意选择免考条件,造成免考资格未能审核通过。为避免此类情况,现将选择免考条件的注意事项再次告知如下:
(1)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备注:申请人需具有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聘书或出具由所在单位(需具有评聘助理经济师资格的单位)用章(人力资源部人事章或公章)的证明材料(注明我单位xxx于xx年xx月评聘为助理经济师职务,特此证明),且评聘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才能选择此项免考条件,2013年12月31日之后评聘的不予认定。申请人将上述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到010-68404856,(传真要注明考生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进行免考资格审核。之后,将上述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至考务组,存档留存。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备注:必须是通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举办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获得由人事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统一印制并用印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金融专业)证书的人员,才能选择此项免考条件。其它证书(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保险专业、工商管理专业、人力资源专业及会计、理财规划师等)均不予认定。申请人将上述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到010-68404856,(传真要注明考生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进行免考资格审核。之后,将上述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至考务组,存档留存。
参考样式如下:(因国家部委改制,不同时期的证书略有不同,但专业名称一定为金融,以下证书仅供参考):
如考生不符合免考条件,随意圈选相关选项,造成漏报、错报科目,可能会导致无法参加考试或者申领证书,故请广大考生谨慎选择。